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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竞博电竞job    发布时间:2025-01-26 20:04:07

  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更优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法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必要适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均可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三)严守底线。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涉案财物、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除外:

  (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显著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二)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五)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相关区域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显著社会危害的判定,可以参照《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规定。

  违法行为符合本指导意见及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符合本指导意见及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别的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形做综合判断,依法决定是不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情形发生如下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及时作出调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隐匿、损毁、销毁,擅自转移、处置违法来得到的、非法财物、证据或者存在上述可能性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问题导致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实施机构和执法人员已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实施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依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依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或者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情形。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列入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经营活动未涉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并在立案调查前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且已受理的。

  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查封或者扣押。

  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可以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查封、扣押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查封、扣押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为登记不及时或记录内容存在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为登记不及时或记录内容存在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化妆品及其原料、非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绍市监管〔2024〕46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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